离职时第三方未回款 公司不发提成怎么办

2023-07-10 08:16:58 来源:中工网


(资料图片)

【案情介绍】

张某于2018年4月入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在销售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工资由“固定工资+浮动工资+补助”构成。其中,浮动工资包括“月度销售提成”。而对于销售提成,公司执行的是“收付原则”,即公司在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后,再按照一定比例向销售员支付提成。

张某在职期间销售了数套房屋,但直到2019年5月离职时,开发商未支付销售代理费。因此,公司也未向张某支付全部提成。

2019年,该公司曾起诉开发商支付销售代理费并胜诉,但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到位。张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剩余的提成。请求被驳回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答】

无法收到回款属于公司自身经营风险,在劳动关系解除后,该公司应与劳动者一次性结清全部工资。

首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约定的“收付原则”适用问题。该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收付原则”,系双方基于劳动关系及在第三方回款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设立的浮动工资支付规则,照此执行本无争议,但后期因第三方即开发商没有全部兑现已售出房屋的代理费,公司遂未向张某支付相应的销售提成。但是,2019年5月,该公司与张某已解除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依照这一规定,“收付原则”并不适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公司应在张某离职时与其一次性结清工资。

再有,涉及销售回款的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约定提成工资实行“收付原则”,但是,用人单位是否收到第三方回款,受项目完成进度、第三方支付能力等因素影响,或劳动者一旦离职,便无从判断真实回款情况,从而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提成工资的支付产生争议。律师认为,此类案件的处理应秉持劳动者获取报酬权与其付出劳动相匹配的原则。本案中,该公司在2019年对开发商提起诉讼,经判决及强制执行,开发商仍无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实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此情形属公司自身经营风险,不应转嫁由劳动者负担。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羽 实习律师刘书铭 来源: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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